尊龙凯时- 尊龙凯时官方网站- APP下载记者收黑钱仅仅是“违纪问题”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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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山西繁峙“6·22”特大爆炸事故中,11名新闻记者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,他们因为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送的现金、金元宝而受到查处。昨天,随着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结果的公布,11名记者的庐山真面目以及所作所为,都暴露在公众面前。
对于一些有“身份”的人,即使他已经构成犯罪,司法机关也不忙介入,而是把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作为司法介入的“前置程序”,这是具有“中国特色”的办事程序。不过,根据我的经验,如果发现了行为人的犯罪线索,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布“违纪问题”的调查处理结果时,一般都会有一句:“移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的审查处理”。因为这次我没有看到类似的表述,还因为有关部门下了“违纪问题”的结论,我估计有关部门要给这事儿划句号了。
我总感觉这事还不该完。这两天,我总想起被判了10年如今呆在监狱里的“黑哨”龚建平,我努力想弄明白的问题是:裁判收钱判了,记者怎么没事?
把记者的行为放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有关受贿罪的规定下审视,我们或许会发现,收黑钱远不象有关部门认定的“违纪问题”那样轻巧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: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”我们一个要件一个要件比照:
第一, 主体身份。在中国,媒体都是官办,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存在,记者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,没有争议的余地。
第二,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,所谓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”,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,即自己职务上主管、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。媒体的职责是通过行使报道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,报道权是一种公共事务职权。而记者是实现报道权的主体,其职责是采访报道,没有这种“便利”,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恐怕不会送现金、金元宝给他们。记者收钱利用了“职务之便”,没有问题。
第三,从行为方式上看,受贿分两种形式: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,一种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前者不论是否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,均可构成受贿罪,后者必须同时具备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的条件,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,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,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。
从现在的调查结果看,记者的行为完全符合第二种行为方式。并且,这里的“利益”是一种已经实现了的利益,帮那些不希望公众知道实情的人(也就是送钱的人)暂时隐瞒了线名记者收钱的行为,完全符合刑法受贿罪的犯罪构成。当然,并不是收了钱就构成受贿罪,刑罚只针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》,涉嫌受贿罪的应予立案的情形,其中第一个就是“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”。11名记者中,最多的收受财物22400元,最少的也有5000元。
以曝光为要挟搞有偿新闻,已经成为媒体的通病、社会的毒瘤。在这条路上,不少人或许比这11名记者走得更远。本来,这次11名记者事件给了我们好好审视这一问题,并找出治理的对策。但是,有关部门的轻描淡写恐怕要让这一契机从我们身边溜走。